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在认真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省直行政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3版)》(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资产配置标准是单位配置资产的数量、价格和资产使用年限的界限规定。制定规范统一的资产配置标准,严格控制资产配置的数量和价格,有利于优化和均衡资源分配,提高政府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贯彻执行《标准》作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措施,从严从紧加强内控管理,提高资产和资金管理水平。
二、本《标准》为部分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两大类固定资产配置标准。适用于省级驻济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配置日常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用资产;配置开展其他专项业务活动所需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参照本《标准》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三、按照动态调整原则,省财政厅将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陆续制定其他类别的资产配置标准,逐步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并根据公共服务保障要求、财力状况、政府采购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和更新。
四、本《标准》中规定的资产数量和价格,是单位可以配置资产的最高限额标准,不是必须要达到的标准。各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或价格未达到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需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执行。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配置低能耗设备。
附件:山东省省直行政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