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应由采购工作组、项目单位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成员人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综合考虑质量、服务,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最终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