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制度征求意见通知
各位领导: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必备条件。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办学经费的增加,学校近几年增加了大量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截止2013年底,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达到291台(套),价值1.02亿元,占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的48.11%。目前大部分设备利用率较低,开机时间短,人才培养人次少;缺乏对外开放和交流的机制,没有充分发挥大型高精尖专业设备的对外服务创收能力。因此,为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的投资效益和使用率,建设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为核心的资源共享平台和运行管理机制,促进开放服务,实现资源共享,资产管理处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现向您征求意见,请您在百忙中对该办法给予指正并将意见于5月24日前通过办公网或电话反馈金兴民。谢谢!
资产管理处
2014年5月16日
山东交通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的投资效益和使用率,建设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为核心的资源共享平台和运行管理机制,促进开放服务,实现资源共享,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必备条件。本办法中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专用仪器设备和单价在5万元以上并可供多学科使用的通用仪器设备。
第二条 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实行“集约管理,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的运行机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试行办法》执行,考核结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中使用。
第三条 由资产管理部门与教学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山东交通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统筹规划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协调各单位、学科之间的相互交流与沟通,共同制定大型精密仪器对校内外服务的管理及运行办法和服务收费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学院(部)与产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机制并给予奖励。对教学院(部)新购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满足教学的前提下能与产业单位共享的:一是按优惠的使用成本费用与产业单位共用;二是对学校收取成本费用的50%用于奖励教学院(部)。
第五条“山东交通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实施网络化管理,所有大型精密仪器必须纳入网络平台。用户可利用网络进行预约使用,设立用户网上投诉制度。
第六条 对纳入资源共享平台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网上名录管理。对网上名录的每台仪器设备描述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所在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及应用范围、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 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收费开放使用制度,各单位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对外开放。在优先满足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为社会服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开放。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的核算。根据各类仪器设备的价值、寿命、先进程度及使用消耗等因素,制定统一的对外开放收费标准。
1、收费核定内容:包括实验材料消耗(包括水电等)、测试费(工时费)和仪器设备折旧三部分,各部分在收费中所占比例为50%、25%和25%;
2、收费核定程序:由各单位提出,并经学校审定后上网公布。其中:实验材料费按实际消耗的成本计算;设备折旧费按以下标准计算,一般电子仪器按5~10年更新计算,机电设备按10~20年更新计算,特殊情况与用机单位协商酌情处理;测试费(工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等确定。
3、收费计价形式:以测试样品作为计价单位(元/样品);以用机时间作为计价单位(元/小时)。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校外开放,按收费标准实行全价收费;校内科学研究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收费标准50%收费;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审定后,免收费用。
第十条 各仪器设备开放单位必须按学校审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所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 开放服务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测试操作较简单的仪器,允许校内用户上机;特别贵重仪器设备在管理人员指导下,适度允许校内用户上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应自觉、主动填写《使用原始记录》,以便管理人员及时统计利用率。
第十二条 为鼓励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使用,学校对大型精密仪器使设备用率高、效益明显及管理措施落实好的单位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给予奖励,用于正常的实验消耗和简单的设备维修及人员奖励。奖励主要依据上一年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率。结合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三条凡是由国家和学校经费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年度内使用机时数达规定标准原则上应向学校交纳设备闲置费。
1、闲置费收取标准按年度和构建原值确定并按5%的幅度逐年增加(从第1年为0%,第2年为5%至第5年为20%);
2、闲置费从设备所在单位经费中支付;
3、年机时定额:通用型仪器设备一般为600小时(4小时×5天×30周),专用型仪器设备一般为300小时(2小时×5天×30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